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人防工程从业单位:
现将《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防〔2019〕82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该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信用管理
按省人防通知要求,落实信用信息归集和交换、信用信息公开和修复、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红、黑名单”管理和应用、监督管理,及时报送从业行为信用记分和具体情况;市、县(区)两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行政服务窗口或官方网站,披露本机关认定的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良好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人防工程从业单位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来源、认定、采集、使用和变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开展信用信息共享
根据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诚信南通”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度南通市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工作的通知》(通发改办〔2019〕133号)精神,将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与市级信用管理对接,信用信息共享,增强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诚信服务意识,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三、确保信用管理全覆盖
将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施工图审查、检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防化设备生产、人防工程维护施工、质量鉴定和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以及通信警报设施生产安装与维护维修、承揽人防部门相关服务单位等全部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四、注意重点环节把控
1.招投标中的不良行为。如超资质承揽工程,围标、串标,恶意竞争签订阴阳合同,转包业务等行为。
2.做虚假证明的不良行为。如为不合格的产品提供合格证明,未全面履行职责而提供合格材料,人员未到场而补填相关材料,产品未抽检而提供合格材料等行为。
3.制造虚假现场的不良行为。如借用其它现场设备应付检查,使用伪造产品以次充好,违反合同约定更换品牌,隐蔽部位未经确认而覆盖施工等行为。
4.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如不报质量监督擅自施工,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使用,超过使用期限转租工程,超过资质期限承揽业务等行为。
附件:《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防〔2019〕82号)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