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失信行为认定、行业信用评价、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监督管理、附则。
一、完善人防工程领域信用管理体制机制。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组织领导和系统推进,《办法》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了人防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一是确立了基本工作原则。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工作遵循部门主导、协调联动,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标准、统一规范,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三条)。二是明确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外部协同配合。确立全省统一从业单位信用状况认定标准,推行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人民防空系统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上下协同、一体推进的管理和落实机制(第三条),同时加强与其他领域和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评价结果互认机制(第五条)。三是清晰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明确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具体工作,省人防办的具体职责(第四条)。四是强化社会参与。注重发挥行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工作以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第五条)。
二、明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信用状况认定是开展信用管理的关键环节,事关信用主体的切身利益。《条例》明确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办法》结合人防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信用管理情况,规范行业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一是确立认定原则、认定依据。强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单位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第七条),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八条);二是明确认定主体、完善认定程序,提出由产出公共信用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认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探索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前征求相对人意见制度(第九条);三是严格把握失信行为认定,明确了认定失信行为范围(第十条)、列举相关失信行为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从严控制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法定要求实施(第十四条),对严重失信单位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同步标注(第十五条);五是从严限制失信惩戒,明确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轻重适度执行,不得增设或者加重惩戒(第十六条)。
三、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评价依据。提出日常信用记录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和方式(第十八条),规范了日常信息记录内容、记录主体以及信息共享等内容(第十九条);二是明确省人防办为行业信用评价主体(第二十条)。三是建立信用评价计分制(第二十二条),根据计分确立评价等级(第二十三条)。四是建立异议处理机制(第二十四条)以及信用评价等级调整和变更机制(第二十五条)。
四、大力推进信用分级监管。以信用为基础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是行业监管实现治理手段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办法》对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进行全面规范。一是建立信用激励制度,明确列入“信用状况良好名单”情形和激励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是建立分级监管制度,明确对评价为A级的从业单位给予一定激励(第二十九条),对评价为B级的从业单位适度监管(第三十条),对评价为C级的从业单位加大监管(第三十一条),对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重点监管(第三十二条);三是积极引导行业评价结果在市场应用。引导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状况进行激励与约束,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信用评价重要作用(第三十三条)。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既要让严重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要给失信者必要的改正的机会,这样的执法才能体现法律刚性与柔性的“刚柔并济”,达到最佳效果。《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信用修复的对象(第三十四条),细化了信用修复的前提条件(第三十五条);二是建立本行业信用修复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了修复结果应用(第三十九条)。
六、加强监督管理。为更好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办法》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一是要求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四十条)二是确保信用信息及时推送(第四十一条)三是保障信用信息准确(第四十二条)四是对人防工程建设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