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防办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24 16:04 累计次数: 字体:[ ]
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主管部门监督行为,明确参建责任主体质量义务,强化监督机构力量建设,推动我省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修订背景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平时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设施,其建设质量至关重要。为加强行政监管,省人防办于2015年首次发布了《办法》,为全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遵循,发挥了有力指导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监管实践的深化,国家出台了有关新的法规政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人防工程应用,加强人防军事斗争准备对工程质量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也积累了大量经验,原有《办法》存在过时缺失、不够具体严密等问题,需要调整补充完善。尤其是行政机构调整改革和行政“放管服”深化改革,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带来新情况新要求,有关制度规定应及时跟进,修订《办法》很有必要。

《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新的实际,吸收了全省各地监管新经验,借鉴了兄弟省份行业监管好的做法。

二、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有6章3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方面

原《办法》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管对象上,以投资方式来划分。新修订《办法》依据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变投资方式划分为建设形式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管职责所应覆盖范围,以保证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二)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方面

按照新一轮行政机构调整改革部署安排,2019年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机构改革已逐步完成,有8个设区市人防部门并入住建部门。为适应新的体制运行,新修订的《办法》对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作出新的规定,要求设区市、县(市、区)应当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在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科室,以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专业力量实施。

(三)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责方面

原《办法》对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要求不够具体、不够规范,新《办法》依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着重强调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立足当前新形势新要求,突出了人防工程实体监督中防护方面的专业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管,确保监督机构履职全面、行为规范。

(四)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运行方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中对审图机构的资质要求。为贯彻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抗震设防要求、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有关要求,新《办法》规定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参加联合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履行有关监督责任。

(五)关于参建责任主体质量义务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侧重对各方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参照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的有关规定,专门增加一条规定,要求项目经理不得擅自离岗。目前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企业已由原有的3家,增至25家,为避免监管盲区,依据《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履行质量义务的要求。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