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民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南通市民防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民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市民防局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民防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我局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