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7/2021-0016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文号: | 通防办发〔2021〕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 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27/2021-00161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文号: | 通防办发〔2021〕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 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居民区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根据《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予以反馈。
附件: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
南通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 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
(试行)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社会效益,满足群众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需求,积极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以及《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民生需求导向,切实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责使命,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解决城市停车难、新能源汽车普及难等新问题,不断创新人防工程为民服务新路径。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人防工程战时功能。改造人防工程、安装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人防技术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在确保战时防护功能的前提下,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动服务民生需求。
(二)坚持单位申请集中建设。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承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和维护相关责任。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根据人防车位租赁人需求提出申请后,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的安装。为便于加强监管,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应相对集中布置。人防工程有多层的,宜布置在人防工程的首层。
(三)坚持费用自筹依规改造。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及相关改造费用由充电设施使用人自筹,政府不承担改造及安装费用。设计、改造、安装程序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四)落实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对自用充电设施线路、设备等运行维保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督促充电设施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确保人防工程正常安全使用。
三、工作目标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建设、依法审批、费用自筹、确保安全、长效监管”的思路,大力支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新建设的人防工程集中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稳步推进有需求、有条件的老旧人防工程按技术规范改造后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范围内住宅小区未按充电设施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但需改造满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人防工程,按本实施方案试行。市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已经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租赁人可凭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给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意见,按照《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手续。
四、办理程序
(一)人防工程加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不涉及改变既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无需办理人防工程改造行政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安装申请。人防车位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应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车位租赁人需求情况,合理划定人防工程改造区域。
2.委托设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出具人防工程施工方案及图纸,图纸设计应符合人防防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电缆引入应利用现有预留套管,并处于小区物业管理视频实时有效监控范围内。
3.现场踏勘。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申请后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的人防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是否改变既有人防防护结构、防护设施。
4.消防改造。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6.1条要求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后需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并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其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5.设施安装。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协助人防车位租赁人按照《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充电设施安装手续。
(二)人防工程加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改变既有人防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人防工程改造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鉴于人防工程的战备属性,一般不得对人防工程的既有防护结构、防护设施进行改造;确因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需要改造的,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的要求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征求规划、消防、供电等部门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人防改造质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改造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其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充电设施安装。工程改造验收合格后,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协助人防车位租赁人按照《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充电设施安装手续。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职,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平时使用安全有序。
(二)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杜绝穿墙打洞、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现象。若发现相关违法现象,应及时主动制止并向主管部门反映。
(三)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装参照此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