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7/2025-00063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其他
发布机构: 南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日期: 2025-04-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工作提示
索引号: 027/2025-00063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其他
发布机构: 南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日期: 2025-04-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工作提示
工作提示
来源: 南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30 17:36 累计次数: 字体:[ ]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第24号令)、《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5〕3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我市范围内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防护设备检测等相关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我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选用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执行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需选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应当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选型,不得进行非标设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因特殊地质条件需调整防护设备尺寸的,生产单位可以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进行缩比生产,并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2025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立项报批且在2025年5月1日(含)之后申报施工图技术审查的项目,请人防相关从业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目录》等文件要求从事人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防护设备检测等相关业务。请相关部门、单位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防护设备选型是否全部来源于《目录》列明产品;

2. 是否存在擅自修改产品技术参数或采用非标设计的情形;

3. 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目录》公示的资质,是否存在被重点监管记录;

4. 对采用新型防护设备的项目,建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及研发单位授权文件。

二、动态管理机制衔接

《目录》通过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线上平台动态更新,相关部门、单位应主动关注,实时获取《目录》更新信息,确保防护设备选用符合规定。

三、协同监管与信息共享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因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其信息将通过线上平台公示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协同监管,及时反馈共享有关信息。

【附件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4号令).pdf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5〕35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