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1 |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和附件1第66—68项 |
2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
3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行政检查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