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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动办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 南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10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和附件1第6668

2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3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4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